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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命科学是一门发展迅速、多学科交叉的前沿学科,它与人类生存、人民健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密切关系,是当今世界最受关注的基础自然科学之一。近年来,中国生命科学学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与生命科学领域各学会在推动学科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关键性的作用分不开的。为了加强各学会之间的沟通与资源共享,提升中国生命科学的国际影响力,更好地承接政府职
能转移,加速学会的自身发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倡议,先由生命科学领域的11家学会作为发起单位,正式成立“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中文名称:中国科协生命科学学会联合体
英文名称:China Union of LifeScience Societies
第二条 联合体由中国科协所属生命科学领域各学会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各与生命科学相关学会可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体。联合体在不干涉各学会自身工作的前提下,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总体要求,探索科技社团的管理创新模式,促进资源互补和共同进步,推动科学普及、学术交流、咨询培训、合作开发、人才培养,加强生命科学与人类健康知识与文化传播,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作贡献。联合体工作由各学会指定人员轮流负责实施。
第三条 联合体的宗旨是“公平、合作、责任、发展”。联合体接受各成员学会的监督。
第四条 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科技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合体接受中国科学与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联合体的核心任务是团结生命科学工作者,促进我国生命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学术和人才资源共享机制,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加速青年人才培养;增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以促进政府职能向学会转移,促进成员学会的协同发展,增强学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能力;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国内外合作交流,提升我国生命科学社团的整体
竞争力,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及广大从事生命科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服务。
1. 组织规划联合体的创新发展战略,发挥联合体各成员学会的优势,组织实施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人才培养项目,推动联合体发展;
2. 通过在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学术交流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学术会议交流平台,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促进学科交叉和科技合作;
3. 以联合主办、协办、资助等方式支持成员学会主办或承办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特别是吸引各学科最高级别的系列国际大会在中国召开,并在联合体范围内积极组织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共同参与,以不断促进我国生命科学国际学术地位和学术活动话语权的整体提高;
4. 联合体成员学会共享专家资源,组织开展联合体创新人才培训工程,建立人才培训、人才互访、人才合作渠道,建成生命科学智库,推动人才联盟;
5. 鼓励联合体成员学会联合开展科技转化和推广活动,促进产学研用,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我国生命科学相关产业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6. 建立并完善联合体科学普及的长效机制,组织实施提升民众科学素养的科普行动;
7. 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为政府有关政策的制订以及重大项目的实施、评估等献计献策,发挥联合体作用;
8. 经联合体主席团研究决定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合体管理组织由主席团、秘书处组成。
第八条 联合体主席团为决策领导机构,每个成员学会推举1名合适人选进入主席团,原则上为学会理事长。主席团设主席1名、秘书长1名。主席团主席和秘书长实行年度轮值制。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须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为:
1. 批准联合体章程的修订案;
2. 指导联合体开展工作,决定重大事务,统一协调运作;
3. 审定联合体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4. 审批有关单位加入和退出联合体的申请;
5. 决定联合体的变更和终止;
6. 审议联合体成员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联合体主席的职权为:
1.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2. 检查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联合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下设学术咨询顾问委员会,吸纳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由主席团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咨询顾问委员会的职权为:负责对联合体发展和学术活动提出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 秘书处为联合体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实行年度轮值制。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报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权为:
1. 起草联合体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的各项工作,并可根据合作方案设立专项小组开展专项活动;
2.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 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4. 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项目和活动;
5. 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6. 定期编辑和出版工作简报。
7. 受理有关单位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提交主席团审议;
8. 依据联合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合体成员及受理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的申请,提交主席团审议;
9. 联合体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合体成员
第十五条 联合体由发起学会和自愿加入联合体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为承认联合体章程,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联合体主席团有权根据发展需要定向邀请相关单位加入联合体。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联合体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联合体成员。
第十七条 退出程序:联合体成员决定退出联合体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联合体成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联合体义务,主席团可劝其退会。
第十九条 联合体成员权利:
1. 参加联合体活动;
2. 享有对本联合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联合体成员义务:
1. 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联合体的决议;
2. 积极参与联合体的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 完成联合体组织规划的工作;
4. 向本联合体反映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5. 仪器、设备等资源有偿共享。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 政府资助经费;
2. 受委托项目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 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主席团是联合体财务支配的最高权力机构,委托联合体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本联合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合体主席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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